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11-30



一、中外合作办学应坚持的原则

1、中外合作办学是我国教育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遵守我国的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的教育主权。

2、中外合作办学应坚持我国的教育方针,符合中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和人才培养的要求,保证教育质量,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3、中外合作办学的核心是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提高我国教育的国际竞争力,逐步缩小与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引进国外优质资源应立足于提高学校的教学质量,着重发展我国急需的新兴、幼稚学科以及空白学科。

4、坚持在教育行政管理和办学活动中的领导权,高度警惕并防止境外机构试图通过合作办学对我国进行政治、宗教渗透等活动。


二、严格执行中外合作办学的审批制度

凡校内教育机构与境外机构开展的合作办学活动,包括双方在资金及知识产权开展合作,均须依照国家关于中外合作办学的有关管理规定履行报批在获得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具体申报程序如下:

1、申请中外合作办学必须以学院为单位行文并盖公章送国际交流处其他部门申请中外合作办学,必须依托学院,逐级上报;

2、国际交流处就课程设置、教学安排、学历、证书等问题会同教务处、研究生院等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商定后报校长审批;

3、得到校长批准并授权后,学院方能与外方签署意向书;

4、由国际交流处行文连同各类附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5、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申请非学历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可以开始运行,进行招生;申请学历教育中外合作办学,除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外,还须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才可按国家规定正式招生。筹备期内,不得招生。


三.申报中外合作办学须具备的条件

1、有正确的办学宗旨;

2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熟悉业务的管理人员。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其主要负责人,必须由在中国境内定居的中国公民担任,并报审批机关核准。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设立理事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设立联合管理机构。理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中,中方成员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3、有合格的教师。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以聘任专职或兼职教师,其资格参照中国同类公立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聘任外籍教师和管理人员,按照中国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有关规定办理;

4、有符合办学需要的教学场所、图书仪器设备及生活设施;

5、有必要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递交的申报材料及相关证明要求

1、项目申请表(可在/www.online.sh.cn/ 网址下载);

2、可行性报告(合作双方概况,着重说明合作办学的条件及必要性、可行性);

3、合作协议或合作意向书(中外文本)

4、中外双方合作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

5、教学实施计划(包括专业设置、课程及学制、师资、教材使用及教学安排)

6、招生计划、收费标准及收支预算;

7、教学场地使用说明;

8、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9、组织管理机构。

递交的申报材料,外方办学资质证明需由对方相应的主管部门出具,并经公证机构公证,或由我国驻该国的大使馆教育处对其办学层次和资质出具相关证明。外方的资金证明有银行出具,在获得办学批准书一个月之内资金到位,并凭资金到位证明向本市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办理合作办学许可证.中方合作方在选择境外合作对象时,要注意了解其相关背景。


.日常运行

1、广告审核

根据市教委[2002]19号文精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发布广告必须填写“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生广告审查表”经市教委审核后方可发布。经审核后的广告上注明“沪教合广审XX号”的批号。广告内容应当客观、真实、清晰,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政策法规,不得超越许可证核准的办学范围,不得作不负责任许诺,更不得作带有欺骗性或诱惑性的失真宣传。

2、学历

1)合作办学机构颁发外国学历、学位证书的,应由中国国家学历、学位主管部门核准。但中国对其学历、学位的承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实施学历教育的,依照中国的有关规定,可颁发学历证书。实施非学历教育的,可发给写实性(修业)学业证书或经国家认可的相应资格证书

3)实施职业培训的,可以颁发外方合作者本国或国际认可的相应的资格证书。

3、进口科教用品

合作办学机构进口的科教用品,按国家关于“科教用品报运进口免税办法”及其他的有关规定办理。

4、招收国(境)外学生

合作办学机构招收境外学生,依照国家教委有关接受外国留学生归口规定,我校由国际交流处6+归口受理。

5、合作办学有关事项变更

合作办学机构校名、合作变更及非学历教育机构新设专业应经学校同意后报市教委审批。办学地点、校长等变更报市教委备案。

6、解散、清算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解散: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情况;双方合作者决定解散;无法开展正常教育教学活动;或因其他原因需要解散。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解散后,应当申请组织清算或经同意后自行组织清算,并按下列顺序实施清算:1)偿还学生的损失、聘用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交纳所欠税款;偿还其他债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按上述顺序清算后,由审批机关收归国有,用于发展教育事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解散后,应当向审批机关交回办学许可证,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六、资金管理

各学院合作办学的开办资金、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以及以合作办学机构名义募集的资金,除用于本机构经费支出与发展外,参照沪华师办(95)第017号文精神,应上缴学校一部分。


七、监督

合作办学机构应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管理、监督、评估和检查。上海市教委每年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进行年审。各合作办学机构均须根据市教委的通知要求按时递交年审报告。